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什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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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其本人决定,同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作出决定。回避决定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廉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工作:(一)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二)曾经担任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或者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倾听过,参加过讨论的;(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廉洁性,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当回避与自身利益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或者可能影响行使职权公正性的情形。回避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本人作出,也可以由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决定的实行,必须得到上级机关的支持和监督。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人违反公安机关回避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公安机关负责人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工作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职责范围,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当及时采取回避措施。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制度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以确保公安机关工作的廉洁公正性和客观性,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工作:(一)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二)曾经担任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的或者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倾听过,参加过讨论的;(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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