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承包经营单位内部招待所。
第二条 招待所的坐落,设施情况
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招待所位于*单位办公楼后院内。
2.该招待所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
3.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招待所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第三条 承包期限、用途
1.该招待所承包期限共1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止。
2.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招待所,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条 承包金用支付方式
1.该招待所20xx年至20xx年承包金为 元(大写 )。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分二次付款,第一次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承包金 元;第二次到 年 月 日前,需交付承包金 元。
第五条 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在承包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税收及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第六条 招待所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A.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B.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招待所的转让与转租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的招待所。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招待所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招待所。
3.甲方出售该招待所,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招待所设施,严重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招待所: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招待所。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招待所结构。
(3)损坏承包的招待所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应用于招待所以外的用途。
(5)利用所承包的招待所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九条 招待所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招待所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15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招待所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招待所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招待所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招待所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