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现就转让方在盘锦银都工贸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事粗订立如下条款:
一、转让方 将其原货币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金为人民币 万元。
二、 年 月 日,受让方将转让金人民币 万元全部支付给转让方。
三、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双方均已认可。自 年 月 日起,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有转让后的红利。
五、 自转让出资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七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受让方签名(盖章):
转让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