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甲方拟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重组”),以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令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的财务顾问资格。具备担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乙方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破产重整:指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
2、重组方:指拟对甲方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人或自然人。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重组方拟以优质资产对甲方实施重组的行为,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该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
为确保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的顺利通过与实施,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如下协调工作:
1、对甲方及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有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2、就并购重组活动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甲方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
3、协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时间表及财务安排计划;
4、协助甲方做好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协调工作;
5、协调、督促甲方及重组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重组方拟用于重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有关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各种报批文件;
6、协调重组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导甲方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7、协助甲方做好与破产重整管辖法院的协调工作;
8、协助甲方做好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
10、在对甲方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接受甲方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甲方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12、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及并购重组委的沟通工作,以使甲方的重整方案能够顺利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13、负责对甲方以及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14、《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4号令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资料,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有关协作;
2、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
3、甲方应当保证甲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乙方所做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甲方承诺,对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动及公开发布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均应事先通报乙方知悉并将资料提供给乙方;
5、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全面、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做好股东会议召开工作、严格履行并督促公司有关股东及相关方履行在重大重组及恢复上市方案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接受并配合乙方的持续督导工作;
6、依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为甲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由此所涉及到的股票复牌业务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2、指派有经验且符合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条件的项目人员,直接负责本次服务工作;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的要求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股票复牌服务的有关资料和方案。
4、中国证监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费用___万元。
2)在甲方本次重大重组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并正式受理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费用___万元。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费用______万元。
4)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股份登记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费用______万元。
2、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信息披露、股权过户等费用由甲方及重组方承担。乙方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用等均由乙(甲)方承担。
第六条___保密义务
1、甲方和乙方对于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协议对方的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及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均不得擅自向公众披露、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2、乙方及其委派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保荐人员、持续督导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其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除应继续支付该笔款项外,还应按其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的费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不能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
2、补偿: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从而致使对方遭受任何直接损失或任何开支,违约方将向对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终止,双方将另行商定补偿条款。
3、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不能再担任甲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人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
4如果因为甲方及甲方人员的陈述、承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引起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可终止。
2、如果发生法律所确认的不可抗力事件,对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前景等)或本次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无法实现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预期目的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战争、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股市变动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
3、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前景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经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指出或经乙方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后发现甲方本次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重大障碍,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无法实现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予退还。
4、如果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予通过或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5、中国证监会撤销乙方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双方的协议终止。
6、当本协议依前述8.2款、8.3款和8.4款的规定而终止时,甲、乙双方已
经履行的权利义务维持现状,双方互不承担返还义务;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
履行,双方互不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等终止之前已经形成的违约状态,违约
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涉及本协议所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视为本协议的当然内容,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法律规定日后的修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为准,不以修订本协议为要件,直接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3、在任何时候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某一方面无效、非法、不可强制执行或不能履行,并不因此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强制执行力和可履行性。
4、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所涉及到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双方另行签定相关的《持续督导协议》。
5、甲方承诺:乙方顺利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后,对于上市公司未来三年内的再融资活动,按照市场惯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作为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