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①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②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③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