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核验合格
首先,新建商品房若要交房,必须已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优良、合格等。
2、已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才可交房,否则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一般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没有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而且,没有取得产权证就交房的房子,很可能存在问题,之后也很容易产生纠纷。
1、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2、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3、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