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十二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6、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7、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借款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比例不得低于60%;担保公司提供贷款全程担保。
1、借款人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检查借款人的资历、担保人的资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情况。
3、借款人与中心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保险。
4、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银行下达放款通知书,银行在收到放款通知书后将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