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证事项办理指南
一、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证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 受理。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 审查。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 审批。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 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 送达。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五、办理时限:
按照《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收费依据:
《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赣发改收费【2019】688号)
七、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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