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注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