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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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21:50
摘要您好亲,这边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9】19号)及检验报告(No:冀计检(DCG)字(2019)第10223号),安徽互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流互感器(规格型号为LZZBJ9-10)经河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局部放电测量项目不符合GB/T 20840.1-2010标准,依据《2019年测量互感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针对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取了《生产计划联络单》一份,《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一份,《不合格产品流向调查报告》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售价说明一份。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证,该批不合格电流互感器共生产4台,销售价800元/台,成本价660元/台,全部没有销售。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已对该批产品进行了封存处理,现场实际库存2台,抽样检验带走2台。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检测报告(No:冀计检(DCG)字(2019)第10223号)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1960561)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电流互感器不合格,涉案产品规格型号、批量、销售价格、执行标准、不合格项目。2.你公司提供生产计划联络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数量。3.对你公司所作现场笔录1份,对你公司受委托人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情况。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和***为受委托人。5.你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1份,不合格产品流向调查报告1份,证明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处理。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 7.你公司提供的售价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产品销售价为800元/台。2020年3月3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合)市监(原质监)罚告字〔20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生产不合格电流互感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6互感器有异议市监局怎么处理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您稍等一会儿~那有权指定第三方或介入您好亲,这边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合国抽委【2019】19号)及检验报告(No:冀计检(DCG)字(2019)第10223号),安徽互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流互感器(规格型号为LZZBJ9-10)经河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局部放电测量项目不符合GB/T 20840.1-2010标准,依据《2019年测量互感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针对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取了《生产计划联络单》一份,《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一份,《不合格产品流向调查报告》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售价说明一份。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证,该批不合格电流互感器共生产4台,销售价800元/台,成本价660元/台,全部没有销售。你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已对该批产品进行了封存处理,现场实际库存2台,抽样检验带走2台。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检测报告(No:冀计检(DCG)字(2019)第10223号)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1960561)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电流互感器不合格,涉案产品规格型号、批量、销售价格、执行标准、不合格项目。2.你公司提供生产计划联络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数量。3.对你公司所作现场笔录1份,对你公司受委托人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等情况。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和***为受委托人。5.你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1份,不合格产品流向调查报告1份,证明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处理。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 7.你公司提供的售价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产品销售价为800元/台。2020年3月3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合)市监(原质监)罚告字〔20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生产不合格电流互感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