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怎么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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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19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所需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融资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评估报告);抵押物清单;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全国各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各不相同,具体以各地的要求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20:20

‍‍‍‍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设定抵押权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再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其价值的余额部分。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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