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2015年71号文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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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03

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发改人口〔2014〕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
2014年7月31日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组织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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