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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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30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办理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将收入支出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由总机构分摊50%,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摊另外的50%,分支机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总机构分配比例就地预缴,年度申报的时候分支机构也是按照总机构的分摊比例就地申报缴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6:31
一般来说,分支机构是否核算,只是会计核算办法,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依据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512号)“ 企业.
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 算应纳税所得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关于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具体情况可联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进行沟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