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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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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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心须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国家鼓励符合产业*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7。最近一年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的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和情况。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相关的资料您还可去法律书店购买一些有关公司法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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