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侠们给个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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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丙公司只承担300万以内的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 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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