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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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17
国家的一般定义:
西塞罗《共和国》: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
Duguit: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人被区分为统治者及被统治者。
Bodin:共和国是对公共事务的主权性管理。
恩格斯: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权力机构。
总之,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如果我们将一国之内的诸组成部分依范围大小列一个表,则国家的位置大概是:社会—*—国家—*。
祖国与国家的区别:前者是一个地域、文化、历史、宗教、有时是民族及人种概念,而国家是一个*权力机构。
国家与*的区别:在国家与*的关系上,有时国家与祖国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时,国家大于*,尤其是国家是主权者的同义词,而*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
但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的概念比在国内*中宽泛很多。此时国家是国际法中的主体,是该国范围内的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与国内*中的祖国十分相近。
第一节 国家的起源
国家不是与市民社会一起诞生的,它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或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应当是一个历史现象,即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诞生,又会在一定阶段消失。
西方*学界对国家起源的研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对人类不同的*社会形态进行比较,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权力组织形式,现代国家的特殊性。一种是对西方国家的发展轨迹进行历史的观察与描述。
第一种思路的结果是对现代国家三个特点的总结(即国家起源的三个标志):
1)统治者及*的专业化。
2)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国家内:*—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
3)*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不确定性。
通过第二种思路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是在市民社会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人创造出来的。
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在西方:以希腊城邦为代表的城邦制国家(City—State, Etat—Cité)—帝国(马其顿或罗马)—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出现得比较早,且形式少有变化。秦王朝便已经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础。
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大概首先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权与教权、封建主权力的斗争,而在此过程中,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性也日益凸显。
第一个阶段是王权与教权的斗争;
第二个阶段是消除农奴、佃农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全国人民都只有一个上级:国王。在*之后,这种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民族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则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就出现了。
第三个阶段是各种*机构、行政机构的出现,如市镇议会、如各种咨询机构(逐渐演化成*各部)等,这是现代官僚*的开始。
第四个阶段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日益法制化。这个过程可以从英国大宪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实现。它将*权力及其运用规范到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之内,成为了后来代议制的先声。到了北美战争,特别是法国大*,这一过程基本完成:制订了成文*,制订了*与公民权法案,使得个人可以对抗国家的胡作非为。
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要比西欧早得多,且中间没有如中世纪般的中断。大概春秋末年、战国以后,各诸侯国已经走上了非封建化的道路,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职能已经具备。到了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此过程基本结束。此时的中国当然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但法制化并非国家的核心特征。
在西方,国家起源的动力来源于冲突及社会各角色面对冲突而采取的对策。第一个动力来源于卡罗琳王朝解体后领主之间的军事对立。随之产生的不断互动导致了国家权力的*集权化。
第二个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发展:西欧经济在15—16世纪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及他们利益的互相冲突。各阶层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都无法独占*权力及经济权力,无法否定他人的利益。为了不同归于尽,只好采取妥协、协商的办法,只好求助于一个相对超然而又强大的公共权力。
这些在15—17世纪间成型的西欧民族国家,一经建立便面对着无休止的外部威胁和冲突,便处于不断的战争之中(一直到1945)。为了应付战争,它们需要增加税收并将其更加制度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官僚体系以治理内政、动员兵力,需要在民众中唤起爱国主义情绪,需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正如汤因比所说的挑战/应战机制。这个机制使得国家更加完善、现代化、强大。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起源做了自己独特的解释。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有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国家与*》: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恩格斯认为,国家是在氏族组织瓦解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与氏族组织既有着历史的联系,又有着原则的区别。
区别主要是:1)国家是按地域划分居民的,而氏族是以血缘划分的。2)特殊的暴力机关的建立—军队、*、法庭、监狱等。
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的核心不同在于:前者认为国家表明了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后者认为国家是各阶级之间利益冲突的裁判者。
第二节 国家的要素及类别
我们已经谈到过,有时国家并不仅仅意味着行使于市民社会内部的*权力,而是意味着在*意义上的这个社会本身,如在国际关系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创立了国家三要素的理论,强调了*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所谓领土,在现在世界中是三维的:领土、领海、领空。
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20世纪,边界的神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
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
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权力(*),是一国*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订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国家的分类:
在人类学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国家分为单一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
在*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君主制国家或共和制国家、民主国家或*国家。
在*—经济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自由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国家保护主义国家(Etat Providence。
但我们这里的分类是公法意义上的,即将国家分为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集权或地方分权的)与联邦制国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还有所谓的邦联制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我们这里,一个邦联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家联盟,其中每一个都保留着它的主权权力)。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政权垄断着全部*性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及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单一制国家都是集权式的。
单一制国家可以是*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权型的(地方分权的定义,其与权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和联邦制的区别)。
联邦制国家是指*政权与地方政权分享*性权力,其方式及份额(程度)各国亦不完全相同。
国家作为社会*现象和组织实体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国家产生于氏族制度的解体过程中,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时,便产生国家。社会成员由利益一致、关系平等发展为以不同的阶级地位划分井造成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与冲突,这是社会内部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展的结果.当人类社会进入“青铜器时代”,在社会生产中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部落从农业或其它部落中分离出来,这就使得部分剩余生活品在氏族、部落间或个人间的交换开始进行.在生产关系方面出现了私有制并使社会第一次*为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同时,父权制家庭成为一种同原有的氏族对抗的一种力量。随着铁制生产工具在农业和手工业中的广泛应用,产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而造成了奴隶制的巩固与发展。奴隶已成为田野和手工工场的主要劳动力;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经济单位,产生出富人与穷人的新的阶级划分;战争的经常化使部落联盟的军事酋长成为常设并逐渐成为世袭,军事民主制出现,它是氏族管理机关向国家管理机关转变的过渡形式。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随着交换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从社会中产生出专门从事交换的阶级——商人阶级,商业成为部门。这是对于国家产生“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造成了两个结果:第一,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使非生产者获得了统治生产者和其生产的新手段,财富更加集中于少数人手里,使自由民也按财富划分为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社会成员的分化达到十分剧烈的程度;第二,商业活动、土地的买卖和谋生的流动使原来的氏族与部落的居民杂居起来,造成了社会结构的改变和社会成员冲突的加剧,特别是由于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的利害冲突日益尖锐化,原来在没有阶级对立的条件下产生而且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氏族制度面对阶级冲突就*为力了。于是就需要有一个第三种力量,表面上居于冲突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冲突,使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于是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为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所炸毁。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摆脱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山列宁则更明确地结论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发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这一论断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对干国家产生的基本观点。第一,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主要是说明国家存在的时间问题,即国家产生的时间和消亡的时间问题,核心是说明国家是一个历史现象。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而产生的。国家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只要社会上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就必然有国家。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与发展,决定着国家的存在与发展。将来,阶级、阶级矛盾消灭了,国家也必然随之自行消亡。这是国家产生、发展、消亡的必然规律。第二,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是表明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或称哪个阶级的专政.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地主阶级专政;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的奉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社会组织,虽然表面上代表整个社会,但实际上是掌握在统治阶级尹中的。*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上的统治必然要求*上的统治。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机关。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借助于国家这一特殊组织,在*上也取得统治地位,压迫被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之所以要靠*统治来维持和巩固,就是因为*统治的力量有着自己的特点。首先,*统治是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是统治阶级共同的集体的意志和力量的体现,*统治表现为公共的统治,即表现为被统治者与国家整体的关系,被统治者服从的是统治阶级集体的意志和力量。其次,*统治是统治阶级有组织的力量。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国家的法律、命令,强制被统治阶级接受和遵守。当然,也不允许统治阶级内部的个人、集团随意侵犯。因此,*统治是通过“国家意志”实现的,而国家意志就是*统治的主要内容。第三,国家是个机器。在这里马克思主义用国家机器来表示国家是为实现阶级统治而由许多部件所组织起的有机整体.是由一定的机构所组成的特殊组织体系。国家机器之所以与其它社会组织不同,在于国家具有统治阶级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权力。国家的强制力来源于行使权力的人(国家官吏)和实现权力的强制机关,而捐税和国债则使这两者获得了经济上、物质上的持久的维持和加强。这种特殊的亡会权力就成为国家机器的核心,它同其他机关合起来就构成了全部的国家机构。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还表现为它的主权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主权就是统治权,它的归属问题是由国家奉质决定的,在一个国家内部什么阶级掌握统治权,主权就属于那个阶级。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是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主权表示一个国家权力的性,这种性表现在国家具有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同时,国家权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通常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总是通过它所掌握的国家权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规范化、条文化,成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权力的这种特征,把国家同其他社会团体区别开来,把作为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的国家机构同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总之,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科学定义表明了国家存在的历史规律,揭示了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揭穿了一切剥削阶级思想家,特别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社会组织的虚伪性。社会主义国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其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集中表现,它具体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任务。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历史任务,决定了社主主义国家具有三个基本职能:第一,*破坏和反抗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第二,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与文化建设,即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第三,保卫国家,防止外敌入侵和*,维护世界和平。社会主义国家的三个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国内社会主要矛盾和具体任务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不同的社会主要矛盾、具体任务,导致不同的国家职能占主要地位。在现阶段,我们国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其工作重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时期,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为主要职能。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探入,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要改变过去高度集中和靠行政指令管理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经过多年改革的理沦探索和实践,我们党已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不要*管理经济,而是要改变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总的说是把*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由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为主改为间接*为主,即政企分开。*在经济管理中,主要职能是统筹规划,掌握*、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社会经济的运行,为企业和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部门不能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具体事务。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都交由市场调节。同时,*必须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的形式、方法和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真正做到微观放开搞活,宏观管住管好.在国家宏观*中,计划是个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足、市场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计划还承担着培养和发展市场的职能,利用计划手段更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必须发挥计划与市场各自的优势和长处,避免二者的缺点,使它们做到优势互补,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更新观念,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与市场运行方式。应当明确认识国家计划手段主要在于宏观经济的导向、平衡和*,重点是搞好经济发展预测、总量*,重大结构与生产力布局规划、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重点建设、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同时,也应当明确认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和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和计划*下有秩序地运行的,而不是完全自发和自由放任的。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世界上没有现成模式,只能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在试验和探索中前进,这就更需要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与管理经济的职能。国家消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揭示了国家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它有发生、发展。灭亡的客观规律。国家是阶级出现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就必然有国家,而阶级是在社会土产力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发展得又很不充分的情况下产生和存在的。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也就会失去阶级存在的前提。那时国家也将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彻底消灭而消亡。阶级消灭和国家消亡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阶级消灭是国家消亡的基本前提.国家消亡是阶级消灭的必然结果。需要强调的是,不仅是要消灭剥削阶级,而且要进一步消灭阶级差别之后国家才会消亡。这是因为在经济方面,社会主义虽然解决厂所有制问题,从根本上铲除了国家存在的社会条件,但由于生产力的水平还达不到使物质极大丰富的程度,因此.在分配领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必然地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就需要国家和法律。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社会分工,还存在人们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的社会不平等。只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劳动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为私利竞争,由公共生活规则代替了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都习惯地自觉地遵守生活规则,也就不需要强制性的国家机关。只有在现阶段从制度上,法律上加强民主津设,逐步实现整个社会的民主化。才能使国家的公共权力最终走向消亡。国家是“自行消亡”的,这既表明了国家消亡过程的渐进性,又表明了国家消亡过程的自发性。渐进性表明了国家消亡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谓自发性是指国家的消亡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它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生作用的结果,是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之后的必然归宿。由此,可说国家是在阶级及阶级差别消灭之后,自行消亡。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它拥有*权力(公共权力)以及构成这种权力的武装力量、监狱、强制机关等物质附属物。国家就是以这种*权力为核心所组成的*机构。
国家概念 对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马克思主义在深入研究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革的规律,概括了各种类型国家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国家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定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是V.I. 列宁 对K. 马克思 、F.恩格斯的国家观点最全面、最准确的概括。它包括3层含义:①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②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哪个阶级的统治。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它们的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政权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统治是统治阶级的联合力量,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和力量的表现,一般都是通过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地主阶级的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的统治。③国家是机器。它形象地指出国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有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这种权力的官吏(干部),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军队、*、*、监狱等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的捐税和国债。这3项构成一种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即特殊的社会权力。
国家产生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状态。恩格斯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在原始社会,生产发展到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离)时,就已经有奴隶出现,而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手工业分离)时,奴隶已成为农业、手工业的主要劳动力。这时国家尚未出现,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17
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18
http://bk.baidu.com/view/8426.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0:19
国家就是国与家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