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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第一、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权利。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物业管理区域里的全体业主通过制定和遵从共同的契约和规章,能够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属於业主们自己的房产物业(可通过雇佣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业主的自主治理和自我经营,从而提升小区的人居环境和业主的生活品质进而达到小区物业的保值升值的目的。第二、成立业主大会并选出业主委员会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的。 符合条件而到时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所在地方的房管行政部门将督促或强制 成立。(譬如一旦小区超过5年,就一定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5年后动用维修基金,一定要通过业主委员会,*部门也会强制要求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 第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没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缺乏物业管理主体,因而无法有效地行使对受雇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和互动的权力,无法管理和使用小区的维修基金和其它资源,也无法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的生活品质。。。譬如小区建成后的两三年内还在保修期内,但是倘若没有业主大会及委员会,即使小区内的业主共有产业如会所、游泳池或是小区道路等出现了问题需要维修,开发商可以拒绝同个人业主交谈而逃避保修责任。追问小区因业主委员会不履职及客观原因下届业委会未能选举出来的真空期,由哪个部门来宣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及由哪个部门来出公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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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住建部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划之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可由业主大会过半数的业授权或委托辖区居委会代行小区业委会的职责,但公告必须要由*或镇*出具,因为住建部指导规则第58条规定:在*或镇*的监督指导下,可由辖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委会的职责。
热心网友
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地方,已经极度不合适有居委会这种有时代特色的机构了。如果一定需要这种机构,可以用智能机器来替代,节约纳税人缴纳的税。效率会提高百倍。办事的合理性也会高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