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23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1:31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2:49
如果借条到期后,没有还款又写了一份借条,如果原来的借条没有销毁,也可以起诉,如果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更换新借条,可能面临还两次款的可能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4:23
用新借条诉讼,原借条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6:15
全部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既然有新借条了,可以证明诉讼时效没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