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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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32
案例对损害结果说的不太清楚,暂且按照“未出现死亡结果,都是重伤,并且在最后未找到乙的前提下甲主动放弃犯罪”来判断。
我认为按照法定符合说解释对象认识错误问题,也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本案关键在于:甲的连续捅伤行为均属于其寻找乙进行杀害的行为过程,属于一个整体而非多个行为。虽然捅伤多人并非甲的最初目的,但根据其发现错伤后仍不断继续行凶的行为明显可见,甲是在通过放任可能杀害多人结果的方式接近、杀害甲,将其理解为甲在认识对象上连续出现错误有悖常理。
从这个角度讲,本案其实相比于常见的对象认识错误案件,更接近于为杀害某人而在大锅饭中投毒致犯罪对象以外多人中毒重伤的案件。此类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有其道理,具体认定还要参考其伤害的方式与人数(但案例里没有讲清)。如果按照一般理解上的“捅”,这种依次捅伤的行为虽危害多个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但仍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不具相当性,所以难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更为恰当。
但是,如果本案中甲未捅伤多人,而是捅伤丙后就走,那么可以按照法定符合说认定为中止(属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按照具体符合说认定为未遂(一行为触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两者均有其道理。前者更具刑法解释方式上的统一性,而后者更加符合罪责刑统一的基本标准。
一家之言,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_^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7:33
对的,甲对乙属于杀人未遂,甲对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