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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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6:58
不是的。承担无限责任的是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在没有其它股东牵制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发生股东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的现象。
所以,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个人与公司是否有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本质上就是倒*机制,促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扩展资料:
一人公司欠债,新老股东被判连带偿还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定条件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否认公司的人格,而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
因此,公司人格否定后,公司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其自身所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而非基于公司股东身份代替公司清偿,所以此种连带责任并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消灭。
《印刷合同》是赵女士作为永悦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盛禾公司签订的,对由此产生的债务赵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在《印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赵女士将股权转让给了徐先生,但由于赵女士对永悦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她与徐先生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协议双方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公司债务具体承担比例,两人可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再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民四庭副庭长汤征宇表示,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将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其股东,即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的这种连带责任甚至有可能在股权转让后也不能免除,所以投资者在注册一人公司后,当然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公司,一定要规范经营,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严格区分,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公司责任承担主体,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人公司欠债,新老股东被判连带偿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6:58
不是的。承担无限责任的是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扩展资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仍应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6:5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对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划分不清楚的才是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