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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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43
你们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委托A公司代为支付货款,等收到货后,你们公司要支付A公司那批货的货款,加支付货款的利息。这笔利息没有发 票,不影响做账,没有发 票只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支付利息做账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银行存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43
会计分录依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记录,而不是凭*,所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利息就应按照会计准则来入账,至于没有取得有效的税前扣除*,那就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44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资本公积 税务筹划:1.债转股:即将借款改为投资 2.国税发[2002]1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