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否采用电子撮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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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5:19

我们以一个例子来解答题主的疑问,以P2P行业为例:
电子合同成P2P平台标配及必要备案材料,且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

我们留意到,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十一)条文中写明:“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此条包含两层意思: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平台)须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作为备案材料,P2P平台须向监管机关提交已经存证的证明,即电子合同存证协议的复印件。

简单说,P2P平台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是平台的标配,是备案的必备材料。

而同一处的第十三条条文(二)也指出:
“ 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此处虽写的是概念更为宽泛的电子数据,但因其与电子合同的紧密关联性,因此同样说明了电子合同必须存于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要将电子合同报送监管层,以便监管,因为电子合同的所有权是平台的,因此报送上级需要平台授权。

所以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电子合同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好处:
对P2P平台而言:不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是居间撮合平台,借款人发生违约,投资人直接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平台去主张权利;

对投资人而言: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用担心平台清盘跑路导致合同丢失或毁灭,从而缺少维权证据;

对监管机关而言:提供有效监管,通过网络接收电子数据可最快了解、查阅电子合同,及时发现平台问题。可以想象,如果去现场查看纸质合同,工作量大且工作效率低,不能适应监管大量平台的需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5:20

这个主要是为了防备合同订立的某一方否认当初签订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采用第三方电子缔约可以保证双方的身份可信、地位平等、过程安全和证据可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5:20

电子合同数据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生成和传输的,意味着随时随地有可能被篡改。电子合同的参与方是利益相关方,主观上有篡改动机,其提交的电子合同证据不足以采信。因此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可以杜绝虚假的、被篡改的电子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引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对签约双方均有益处。并且能够实现以下几点来保证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
1、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更具有公信力
2、保证电子合同的签署有效
3、确保电子合同的存储安全有保障
4、保证合同签署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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