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如果注销了,公司的对公账户(基本户)还可以正常用吗?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4个回答

热心网友

不可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是*于2016年02月06日发布,自1994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不可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一条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按正常的规定做法肯定是用不了的,你注销公司必须得将公章交回工商部门销毁,这样你的账户在做需要盖章的业务时就没法做了。另外如银行对账、证照年检、更新账户资料等等全都没法做。
在办理以上业务之前临时凑合几天倒还有可能,但不是长久之计。

热心网友

能用,但是有*追问如何*,能解释的详细一些吗?比如正常的出入账,比如支票的使用,不如POS还能不能收款等。谢谢!

追答只有清理债权债务的使用权,没有经营权了,主要是看用途。如果是欠款,应该是可以收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