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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起诉,申请*判决租赁合同无效,并且赔偿个人损失。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热心网友
我认为,首先,存在共有权人的话,房屋产权证上面应该有共有权人的信息,如果在有这种信息的情况下房屋产权部门仍然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话,可以要求他们纠正错误。
但是,也要认识到一点,您这里说已经过户10年了,很可能是10年前很多手续不完善,导致了过户的发生。如果您手头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当年房子存在共有权人且共有权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且还需要证明房屋受让人不是善意、等价取得房屋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才可以达到您想要的结果。
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错误,望请指正
热心网友
你好,如果*部门的取得是是善意、等价的方式取得的,要回房屋的可能性不大,查是你可以向处分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热心网友
一般来说,你是有权追回房屋产权的,但是如果*部门善意取得的话,你只能要求赔偿,而且只能要求向转让人赔偿。
热心网友
因为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产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就是说房屋产权已经归这个*部门了,但作为共有权人 仍然可以向产权处理人和*部门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