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在签订保理合同后需在人行系统上登记的合理性和法律问题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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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0:59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所以在人行系统上应做转让登记,保理业务遵循的是《中国保理业务通则(规范>>(我记不太清了,才公布不久),而非仅是物权法;由于债权进行了转让,所以银行是第一位受益人(通常会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完善法律手续),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索,而质押业务中,如果债务得不到偿付,第一债权人仍是那个企业。所以转让由于质押。人行系统,大家都懂得,会不断完善。追问"而质押业务中,如果债务得不到偿付,第一债权人仍是那个企业。所以转让由于质押" 是不是说质押在追偿实际操作中就有点类似于有追索权的暗保理,即卖方违约的话银行很难直接向买方追索,或者买方违约应付款不付的话银行也很难或不能(可能暗保理为很难,质押为不能)直接向买方追索,而只能追卖方偿还,是这个概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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