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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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1:01
1、奴婢是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同牛马、田宅、器物一样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骂、赠送和买卖。
2、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宫工场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强手下产生。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
3、唐朝禁止奴婢与良人通婚,首先是因为奴婢同于资财。
4、奴婢是不许告发主人的,否则处以绞刑。
扩展资料:
奴婢的来源:
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官奴婢为国家所有,多为工奴。私奴婢为官僚、地主、高利贷商人等所有,除从事各种主人家内杂役外,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所谓耕当为奴,织当为婢。
奴婢是社会最低的一层,和牲口一样,供买卖和赏赐,受主人的役使和*。家长与奴婢之间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其主仆关系不仅是终身,而且延及子孙。奴婢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附民。
官奴婢的来源:
1、是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属。汉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废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复。
2、是没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汉武帝行告缗令(见告缗),没入商人的奴婢以千万数。
3、是私奴主为了赎罪、拜爵、复身、为郎、增秩等目的将私奴婢纳于官府。
4、是战争俘虏,秦较多,汉代较少见。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奴婢
百度百科-奴婢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1:02
以盛唐为例,唐代奴婢按照隶属关系可分为官属奴婢和私属奴婢。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卑贱,被主人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狎的玩物,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当作是自己的财产随意买卖、馈赠。唐朝还用律法的形式规定了奴婢法律地位要处处低人一等。具体表现在
一.法律原则方面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认为“奴婢有价”(《唐律疏议·诈伪》)可由主人随便买卖,一切依照“奴法”,“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户婚下》),足以证明奴婢身份卑贱,社会地位底下。
二.刑罚方面
“良”、“贱”的待遇是不平等的。一般来说,“良人”侵犯“贱人”,其处分较之常人要减轻;“贱人”侵犯“良人”,其处分则较之常人要加重。例如,《唐律》曾明文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如果是奴婢杀主,却视为“十恶”之一的“大逆”,即使得逢大赦,也不在赦限。在量刑上,良人与奴婢有很大不同。如同一杀伤罪,主人不经官府而擅杀奴婢只杖一百,杀无罪的奴婢只徒一年,如奴婢有罪,主人请于官而后杀之者,即为无罪;而奴婢虽过失杀主者也有处绞刑。奴婢杀死良人固然要处死,就是殴打良人者,也要加“凡人”一等处刑。
三.诉讼方面
诉讼方面,主、奴之间的法律待遇,也是不平等的。唐律规定:“奴婢听为主隐”,除谋反、某大逆、某叛外,基于主从尊卑之别,奴婢是不许告发主人的,否则处以绞刑,‘至于主人告发奴婢,即使是诬告,也“同诬告子孙之例,其主不在坐限”,是没有罪的。如《唐律疏议·名例六》:“部曲奴婢为主隐。疏议云: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逆以上并不坐。”
四.婚姻方面
唐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唐律疏议·户婚下》)。良贱不得通婚,*极严。一律要“当色为婚”,“当色相养”,不得违犯。唐朝禁止奴婢与良人通婚,首先是因为奴婢同于资财,“律比畜产”,根本不承认他们有什么人格,因而规定他们必须“当色为婚”,“当色相养”。其次,是因为奴婢私嫁女为良人妻妾,这无异是盗取主人的财产,故同样也要准盗论罪。唐朝统治阶级通过贵贱与良贱之间有关婚姻的律文规定,区别阶级等级身份的界限,划分了具有世代相传的特殊法律地位的集团,使等级的划分,也就是阶级的差别固定化了。
奴婢要承担的工作非常重:
一.从事手工业和农业。
官属奴婢在手工业和农业方面的役使。唐代官府的各种劳役,如某些官府手工业以及属于司农寺管辖的一些官田中的农业生产劳动,都是由官属奴婢来承担的。唐律规定,凡官奴婢“有技艺”的,则按其所能而配于诸司服役;妇人工巧的入于掖庭,其余没有专能的则隶于司农寺。《唐六典·刑部都官》:“凡初配没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咸隶司农。”
私属奴婢在手工业和农业方面的役使。在唐代不仅官属奴婢执役于手工业和农业生产劳动,私属奴婢中也有用于手工业和农业生产的。史料文献记载,官僚韦公干家“有女奴四百人,执业者太半”, 则可以说明当时私人手工业的兴盛以及利用私属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情况。
二.用以馈赠,奖赏。
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产,即合由主处分”。所以将奴婢作为财货和赏赐品用以馈赠他人,在当时是“合法”的,也是常见的事。《旧唐书·李光颜传》记载:“元和十一年(816年)唐宪宗以李光颜‘连败吴元济之众’,‘赐其告变者奴婢银锦’。
三.以奴为兵。
以奴为兵在唐代以前就已有此事。唐代以奴为兵,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奴用作官府士兵。如《唐会要·奴婢》:“万岁通天元年(696年)九月,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一种是把奴作为私人武装。如“永昌元年(6年)九月,越王贞破,诸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于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数。”
四.充当仆役、随从
唐代私属奴婢中,有些称为“家僮”、“童奴”的,大都是随君主所适,以资服侍或护卫,充当仆役或随从的。如《开元天宝遗事·看花马》:“长安侠少,每至春时,结朋联党,各置矮马,饰以锦鞯金络,并辔于花树下,往来使仆从执酒皿而随之,遇好囿则驻马而饮。”唐代封建主以奴充当仆役或是随从的事是常见的。
五.供主人玩狎或充当饰品
在唐代奴婢中,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既不是从事生产来替主人劳动的生产性奴婢,也不是担当必要劳役的家庭仆役,而是单纯的消费性奴婢。他们主要是供贵族、官僚和富豪戏弄、玩狎或充当装饰品而存在的。例如有的奴婢当被主人出卖时,则将其绣衣丝履 装扮起来引人注目,这正好说明当时当作主人玩狎物或装饰品的奴婢是靠了姿色而得到买主的。唐代这种专供主人戏弄、玩狎或充当装饰品的奴婢为数也不少。如《旧唐书·恒山王承乾传》:“恒山王承乾……常命户奴数十百人专习伎乐,学胡人椎髻,剪彩为舞衣,寻橦跳剑,昼夜不绝,鼓角之声,日闻于外。”
总之,奴婢没有人身自由,没有人格尊严,而是被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狎的玩物。唐代奴婢制度的这些特点与奴隶制的特点相似,唐代的奴婢和前代的奴隶社会地位相同——都是社会上身份最低贱的;奴婢和奴隶都被当作是主人的私人财产而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他们都是*为主人劳作或是提供服务;他们没有婚育的自由,并且世代都是沿承奴婢和奴隶的身份,无法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只是世代作为主人的私有财产存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1:02
如果端茶不好,极有可能挨鞭,更糟的可能看断手呀,这就要看主人的心情如何了,所以平时要讨主人的欢心,古代的人真辛苦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1:03
依照她为主人做过的事情和功劳和时间来判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1:03
一般主子爱怎么罚,就怎么罚,哪有什么规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