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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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05: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 参加社会保险 和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