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允许业主的同意把业主的电话号码能提供给别人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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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4

物业不经业主的同意把业主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别人是不可以的,属于侵犯或者泄露别人的隐私,可以要求物业赔礼道歉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人领域、活动、信息进行相关支配,排除别人非法侵扰等的一种人格权。聊天记录是其个人通信秘密,除非国家相关权力机关依法调查,其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将该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电话号码提供给别人属于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别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别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聊天记录是其个人通信秘密,除非国家相关权力机关依法调查,其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获知该信息,更不能将该信息公开。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别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别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别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7:14

物业不经业主的同意把业主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别人是不可以的,属于侵犯或者泄露别人的隐私,可以要求物业赔礼道歉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人领域、活动、信息进行相关支配,排除别人非法侵扰等的一种人格权。聊天记录是其个人通信秘密,除非国家相关权力机关依法调查,其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将该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电话号码提供给别人属于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别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别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聊天记录是其个人通信秘密,除非国家相关权力机关依法调查,其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获知该信息,更不能将该信息公开。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别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别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别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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