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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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8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扩展资料:
丢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8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和普通*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丢失、被盗*专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扩展资料:
*的保管: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专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抵扣联装订成册;
3.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出入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9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丢失“已开具*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微信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已开具的普通*”: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具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的*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规、*编码、*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微信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联的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扩展资料
被盗、丢失*登报申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9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10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292号)规定: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专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8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扩展资料:
丢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8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和普通*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丢失、被盗*专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扩展资料:
*的保管: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专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抵扣联装订成册;
3.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出入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9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丢失“已开具*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微信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已开具的普通*”: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具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的*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规、*编码、*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微信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联的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扩展资料
被盗、丢失*登报申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9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10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292号)规定: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专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8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扩展资料:
丢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8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和普通*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丢失、被盗*专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扩展资料:
*的保管: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专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抵扣联装订成册;
3.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出入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9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丢失“已开具*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微信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已开具的普通*”: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具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的*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规、*编码、*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微信公众号:众智财税智库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联的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扩展资料
被盗、丢失*登报申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09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2:10
普通*丢失了,可以让开具*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292号)规定: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专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