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23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1:22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扩展资料:
从逻辑体系上看,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对人格权没有在分则中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那样设立分编,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从立法内容上看,人格权立法只有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
而没有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个人信息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也应该在民法分则中规定专门的人格权分编,规定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人民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的基础上,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享有的这些人格权究竟有哪些权利内容,怎样行使好自己的人格权。
从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上看,民法总则仅仅规定了一般规则,还需要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使人民享有的人格权能够得到落实,使人民在人格尊严、人格地位以及具体人格权方面,得到人格权所体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
很多国家通过立法的修改或者司法判例完善了人格权制度,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不断丰富,新的人格权类型不断加入到人格权大家庭,特别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时至今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民法典将人格权成节、成章甚至成编
。民法总则专设“民事权利”一章,民法典分则将对该章中列举的各种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和细化,物权、债权、婚姻(亲权和亲属权)、继承权都将有的编来进行细化,股权将有专门的公司法、证券法加以规定。
但如果被该章列为最重要的人格权没有的编来加以规定和细化,就是不合理的。人格权不仅应当成编,而且,根据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对各种将要在分编中予以细化规定的主要民事权利的排列顺序,人格权应当作为总则编之后的第一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格尊严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护人格权 彰显现代法治理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1:23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
此处所指的人格尊严权本为抽象的,具有概括性,上面的几项是人格的具体表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人格尊严”是指的具体的人格的尊严,可以与姓名权等一一列举。
扩展资料:
侵犯人格尊严的几种形式: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格尊严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名誉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1:23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对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1:24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 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为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在实践 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大量表现为侮辱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有搜 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甚至*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2)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 民族,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 忌等方面,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消费密切相关。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 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安定团结的大问题。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21:24
您好,《*》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