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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7月13日总理签署的令,主要是规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单位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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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1998年7月13日总理签署的令,主要是规定了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的程序、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办法、以及违背条例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单位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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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法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
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即金融体系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外的即社会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而从事的金融活动,包括非法银行业务、非法证券业务和非法保险业务活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银行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PBOC银监局和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二)未经法定许可,以任何名义向不明对象非法集资的;
(三)非法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借贷、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和外汇交易;
(四)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