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三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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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6:02

由于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所差异,因此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有所不同,那青岛市三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二、办理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四)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五)购房首付款*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六)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七)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八)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九)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划款手续。

(五)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30,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6:02

由于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所差异,因此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有所不同,那青岛市三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二、办理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四)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五)购房首付款*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六)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七)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八)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九)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划款手续。

(五)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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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所差异,因此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有所不同,那青岛市三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二、办理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四)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五)购房首付款*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六)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七)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八)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九)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划款手续。

(五)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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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二、办理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四)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五)购房首付款*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六)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七)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八)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九)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划款手续。

(五)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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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处

二、办理所需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正反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一个月。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应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

b、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

c、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注: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

(四)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五)购房首付款*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六)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七)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八)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九)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划款手续。

(五)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提示: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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