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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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0 01:43
如果要准备上市的话,必须要有证券从业资格。最好找一家有证券从业资格,因为这样的公司有权威,对于以后在打算上市的时候就不用再重复评估了。
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范围上,一直有一个问题在业内存在很大争议,那就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在改制时是否需要纳入评估范围。据了解,在此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一窝风的小企业出售行动中,大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将这些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权和商誉)纳入评估范围,也当然地没有纳入改制范围,没有纳入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范畴,使得这些无形资产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消然流失。这其中当然可能也与国有企业在技术保护的意识、品牌创建和维护方面的意识较为淡簿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想必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企业出售有关方面在有意地在绕开这一问题,在有计划地打所谓的“擦边球”。在国有企业评估范围、改制范围和出售范围中没有这些无形资产,但改制或交易成功后,新的受让方又能想当然地“顺理成章”地拥有这些无形资产,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另一方面,受现行会计制度和现行会计准则的*和规范,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往往不体现或严重体现不足,这也为上述打“擦边球”者提供了另一种“理由”。
当然,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改制或出售评估中,是否将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其决定权为评估委托方,而评估机构也往往只是在评估报告中作诸如“本次评估范围只对委托方申报的资产为限”的模糊披露,而尚未明确披露该国有企业是否拥有这些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是否纳入了评估范围,在《意见》出台后,这一问题将变得相当明了,不管是待改制的国有企业还是评估机构,均应直面这一问题。新出台的《意见》在对资产评估阶段提出的规范中,明确要求“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这一规定使得这一争议已久的敏感话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评估范围的具体确定是由评估委托方(本文即指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进行了清产核资程序后决定的,《意见》中也对清产核资实施主体的责任作了重申:“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作为资产评估受托方的评估机构,应核实委托方的清产核资结果,特别是对应纳入而未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应提请委托方相应更改清产核资结果,将这些无形资产悉数纳入评估范围。对经向委托方提请后仍未将有关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的,应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明确披露。
另外,对利得性或然事项所形成的或有资产,按照稳健性原则,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做法是对或有资产及相关的或有利得一般不予揭示,因此,在评估时,对这些或有资产及相关的或有利得无法纳入评估范围,但为了报告使用者正确运用评估报告,更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隐性流失,在界定评估范围时,应将企业已存在的或有资产及相关的或有利得逐项列示并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0 01:43
必须评估,这是工商局规定
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
(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二)资产状况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
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
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
D、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
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2)商标、商誉
按照中国*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该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以及商誉无偿转让给有限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0 0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如果要准备上市的话,必须要有证券从业资格。最好找一家有证券从业资格,因为这样的公司有权威,对于以后在打算上市的时候就不用再重复评估了。 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范围上,一直有一个问题在业内存在很大争议,那就是国有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在改制时是否需要纳入评估范围。据了解,在此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一窝风的小企业出售行动中,大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将这些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权和商誉)纳入评估范围,也当然地没有纳入改制范围,没有纳入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范畴,使得这些无形资产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消然流失。这其中当然可能也与国有企业在技术保护的意识、品牌创建和维护方面的意识较为淡簿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想必是国有企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0 01:44
1丶所谓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通常主要讲的是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
2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3丶企业改制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所以一般需全面进行资产风险评估。
4丶因此企业转制的核心环节是对转制企业资产的评估和确定,企业转制过程的审计就是保障转制企业资产安全的一种监控方法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的审核,确保转制企业的资产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流失;通过审计和评估,剥离不良资产和不实资产,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使企业转制顺利、健康地进行。
5丶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是以账面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为重点的。企业转制过程中审计的重点则是:在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对转制资产的每一环节真实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目的是发现 问题 ,确定净资产的真实数据。因此,它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项目审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0 01:4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若您所指的企业改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则请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