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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扩展资料
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按此规定,持票人持有背书形式连续的票据,不仅具有合法持票人资格,而且享有票据权利。除非票据上其他绝对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持票人存在恶意和重大过失,都应当承认持票人可以持票行使票据权利,而无须提供另外的证明。
但是,在第32条却出现了与第31条相冲突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按此规定,后手,无论有无过错存在,都应当对其直接前手的不真实的背一书,或者说实质不连续的背书承担责任。
即使对后手来说,他几乎无法辨认出其直接前手形式连续的背书实际上是不真实的,其合法持票人资格仍然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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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客户欠你们公司货款,然后对方给了你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你收到了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后,也作为货款,给了你们的供应商,你给你们供应商的这个过程,就是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当然,你的客户给你银行承兑汇票,也是背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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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计学堂*为您解答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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