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犯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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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你说的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注意一点:::: 我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而不是和预备犯、未遂犯一样“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有,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反而无主犯。刑法分则中有的罪名将从犯的行为单独定罪,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从犯包括实行犯和帮助犯,但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而帮助犯不一定都是从犯(存在教唆犯的情况)。

另外注意,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刑法第28条:对于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只有胁迫一种,而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况。胁从犯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犯罪行为仍是受其意志力支配的行为,这与完全受到外在强制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是不同的,后者不构成犯罪。 但胁从犯可演变为从犯,甚至主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你说的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注意一点:::: 我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而不是和预备犯、未遂犯一样“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有,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反而无主犯。刑法分则中有的罪名将从犯的行为单独定罪,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从犯包括实行犯和帮助犯,但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而帮助犯不一定都是从犯(存在教唆犯的情况)。

另外注意,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刑法第28条:对于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只有胁迫一种,而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况。胁从犯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犯罪行为仍是受其意志力支配的行为,这与完全受到外在强制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是不同的,后者不构成犯罪。 但胁从犯可演变为从犯,甚至主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你说的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注意一点:::: 我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而不是和预备犯、未遂犯一样“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有,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反而无主犯。刑法分则中有的罪名将从犯的行为单独定罪,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从犯包括实行犯和帮助犯,但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而帮助犯不一定都是从犯(存在教唆犯的情况)。

另外注意,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刑法第28条:对于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只有胁迫一种,而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况。胁从犯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犯罪行为仍是受其意志力支配的行为,这与完全受到外在强制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是不同的,后者不构成犯罪。 但胁从犯可演变为从犯,甚至主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你说的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我认为,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分类,但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则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

注意一点:::: 我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而不是和预备犯、未遂犯一样“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再有,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反而无主犯。刑法分则中有的罪名将从犯的行为单独定罪,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从犯包括实行犯和帮助犯,但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而帮助犯不一定都是从犯(存在教唆犯的情况)。

另外注意,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刑法第28条:对于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只有胁迫一种,而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况。胁从犯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其犯罪行为仍是受其意志力支配的行为,这与完全受到外在强制丧失意志自由的情况是不同的,后者不构成犯罪。 但胁从犯可演变为从犯,甚至主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07:26

是从犯吧,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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