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05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8:08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对国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有规定,但要求“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拓展资料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准予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专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8:08
一、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对国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有规定,但要求“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相关依据: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8:08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对国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有规定,但要求“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拓展资料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准予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专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8:08
一、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对国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有规定,但要求“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相关依据: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8:08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对国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有规定,但要求“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拓展资料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准予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专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8:08
一、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对国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有规定,但要求“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相关依据: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