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4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8 23:31
一、平等保护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2、保护的内容: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保护的平等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也被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2)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1、《*》第13条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显然,物权具有对抗国家的效力,否则法律也不能给予物权权利人长期的稳定的预期,物权不称其为物权了。但是,物权法没有很好地宣示*这一精神。
2、国家唯一能够合法“侵犯”私人物权的是征收和征用,因此,规定好这一条,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因为,征收和征用一方面是对私人物权的*,但另一方面又是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规定。
3、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任何*不得征收、征用民事主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并给予权利人充分合理的补偿,具体条件、程序和补偿方法由国家法律另行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