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补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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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7 04:34

拆除违建一般没有补偿。如果房屋建筑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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