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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尽管一些学者还有其他不同的表述,如,美国国际法学者亨金(Henlbn)根据管辖权和豁免权的对应关系将豁免权分为立法管辖豁免权,司法管辖豁免权和执行管辖豁免权。另一位美国国际法学者毕晓普(Bishop)则认为管辖豁免和法律适用豁免应为国家豁免权的两项内容。我国国际法学者韩德培在其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则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分为三部分,即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但笔者认为,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是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内容的高度概括,因此,应由此二者来表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在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便表现出两种不同的立场。第一种是绝对主义。这种理论认为,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家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一律享有豁免,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当时坚持这一立场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德国、苏联以及东欧的一些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随着国际关系的迅速发展,国家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其本国领土内,其域外影响逐渐增加,国家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为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主义的主张。这种理论迎合了主要由私人企业进行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达国家的利益需要,因此,一些原来坚持绝对主义立场的国家,如英国、美国,也转向了*主义。同时,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以及作为欧洲国家殖民地的国家也相继走上*豁免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