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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假定合作者必须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第一是具有一种正义感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即一种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便无法作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并有足够的道德动机,尊重正义原则规定的公平合作条件。第二是具有一种实现价值观念的能力(a capacity for a conception of the good),此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计划的能力。由于社会合作是一个互惠的活动,因此参与者均希望从合作中,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人生目标。如果欠缺第二种能力,人们便无法理性安排及调整自己的人生计划,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更遑论进行社会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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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这是他的理论假设。
第一种道德能力是正义感的能力,也就是一种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如果一个人缺乏这种能力,就无法作出自主的道德判断,也没有足够的道德动机去尊重和遵守正义原则。这种能力是进行社会合作和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使人们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互相尊重和合作。
第二种道德能力是实现价值观念的能力,即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计划的能力。在社会合作中,人们有着不同的需求和目标,但都希望从合作中得到更好的实现自我的机会。如果一个人缺乏这种能力,就无法理性地安排和调整自己的人生计划,也无法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更无法进行社会合作。
这两种道德能力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也是他设计正义制度的重要依据。他认为,一个公平的社会应该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这两种道德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实现,从而保障社会合作的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