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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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5:10
“挪用资金”罪行的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特定从业者,他们利用职位赋予的权力优势,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的流动资金据为己有,或是未经许可擅自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并且涉及到金额较大(大于等于三万元人民币)并经过超出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又或者尽管没有达到上述逾期三个月的标准,但是已经把金额较大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被证实在借款过程中包含非法目的。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日常资金正常运作的权益及资金安全,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