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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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23:17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数额支付子女抚养费。但现实中,有的父母却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不让其探视子女呢?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不给父母探望孩子
律师解答:
在下列条件下是不能探视孩子的: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要求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要求。
律师补充: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准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