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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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1:01
企业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要保留的证据有,事实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的身份证明、侵权行为人做出的侵权行为的证明,包括侵权行为人侵害企业名誉权时所虚构的音频、报纸、书刊、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的书面材料等,只要是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人侵害企业名誉权的物证、人证等,都需要保留。
一、企业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要保留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二、证据怎么收集?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机关、人民和人民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提供证据;但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在面临他人侵犯本企业的名誉权时,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好影响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是这些都需要认定对方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此时企业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