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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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7 21:08
以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作为商誉的定量标准,坚持实现原则,从利润的立场而非交易的角度来确认计量商誉。按照传统的商誉会计理论对自创商誉难以进行可靠地计量。因可靠性只是相对的,故我们可以利用商誉的定义对其价值进行合理地估计,其计算公式为:超额收益=实际收益—平均利润率×公允价值,然后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有形资产获得的是平均利润,商誉资产获得的是超额利润),确定商誉的价值,公式为:商誉价值=超额收益/平均利润率
在我国资产评估业务中可以使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割差法
根据企业整体评估值与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进行比较确定的。基本公式是:商誉的评估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含可确指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可以通过预测企业未来逾期收益并进行折现,或资本化获取;对于上市公司,也可以按股票市价总额来确定。商誉的评估,限于盈利企业或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或社会平均水平的企业。商誉为负值时,对商誉的评价也就失去意义了。
二:超额收益法
把企业超额收益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商誉的评估。超额收益法视被评估企业的不同又可分为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1. 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它是把被评估企业的超额收益经本金化还原后来确定该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其公式是:商誉的价值=(企业预期年收益额-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适用本金化率
例如:某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为20万元,该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为80万元,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20%,并以此作为适用资产收益率(适用本金化率)。
商誉的价值=(200000-800000×20%)÷20%=40000÷20%=200000(元)
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如果在预测企业预期收益时,发现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这类企业的商誉评估不宜采用超额收益本金化价格法,而应改按超额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
2. 超额收益折现法。超额收益折现法是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进行折现,把其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商誉的价值=
例如某企业预计将在今后5年内保持其具有超额收益的经常态势。估计预期年超额收益保持在45000元的水平上,该企业所在的平均收益率为12%,则:商誉的价值=45000×0.29+45000×0.7972+45000×0.7118+45000×0.6355+45000×0.5674
=162216(元)
在商誉评估计量中都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所有企业中都有商誉,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少数企业之中。
2. 商誉评估必须坚持预期原则。
3. 商誉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够单独计量的特征,决定了商誉评估计量不能采用市场类比的方法进行,因为影响商誉的各项因素的定量差异调整难以运作。
4. 企业负债与否、负债规模大小与企业商誉没有直接关系。
5. 自创商誉计量与核算是企业内部定期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在企业正常的营运过程中无需他摊销,只需在表外单独列示,但是企业一旦出现重大影响事件时,必须重新进行评估,差异额为负值时必须进行摊销而正值则必须增加商誉的价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7 22:26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你投资的钱,大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视为商誉。
比如:你投资2500万元,获得对方80%的股权,而对方的净资产3000万元。
3000*80%=2400.
这样就产生100万元的商誉。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