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3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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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细则。


首先,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性银行,其监督管理遵循特别的法律和行规,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会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


其次,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中外合资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受到特别的监管,第五十一条对此有相应的处理原则,即它们的监管依据同样是在中国境内的特殊法律和行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的实施时间是自2004年2月1日起,这意味着从那时起,对于上述各类银行的监督管理,都将按照第六章附则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银行监管法律的一般经验来看,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加强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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