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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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2:47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提出复议申请:
1、对*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裁决书复印件;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供代理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县级以上*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机关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1、申请人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由各级*机关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
2、*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3、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4、*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但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