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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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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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律关系。
(二)行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某些行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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