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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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机关或者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自新公司法实行之日起,公司年检制已改为申报制}
(9)、法律和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10)、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