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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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7:02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指连续12个月内提供的服务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财税[2011]111号印发规定,销售额计算应包含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其销售额按未扣除计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国家有关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扣除。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扣除,取得专用的除外。允许扣除的价款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开具的、财政票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以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时,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