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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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4:25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共同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意志。首要的,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包括:每个共同犯罪者不仅明白自己正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意识到有其他伙伴一同参与,他们了解各自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明白他们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其次,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体现在:每个共同犯罪者是经过自主选择,主动与他人合作实施犯罪的。他们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无论是希望它发生还是默认,都抱有特定的态度。
共同犯罪的主要形态包括犯罪集团和主犯(根据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以及教唆犯(第29条)。然而,共同犯罪并不总是绝对的,存在例外情况。比如,最高在2000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交通肇事后,如果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主动指使肇事者逃逸,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种情况即使交通肇事原本属于过失犯罪,也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表明共同犯罪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